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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世界秩序大明来定第470章 大明律之银业法

过过整整半个月的商议由三法司会同商业司共同制定的《大明银业法》。

呈递到了崇祯御案上崇祯通篇读下来感觉概括的还是很全面的。

大致可分为几条第一:仅大明商业司享有铸币权其它任何人严禁涉足。

私自熔铸、掺假如铅芯包银者以谋逆论处; 但民间将碎银熔铸做成银锭(无印文)自用者初犯没收、罚款再犯施以重刑。

第二:大明商业司下辖惠民钱庄存取款利率为大明全境之基准利率。

任何从事钱庄者需在该套体系下运行存借之息皆不得高于基准利率半分银。

这里的一分银已经压缩到极限了太祖规定凡民间借贷息三分者为其上限。

也就是借一两银子一个月的利息是三分相当于年化利率36% 假设有百姓借一两银子一年后要还一两三钱六分在勘定基准利率后。

借一两银子的利息不得高于一钱八分银子因为惠民钱庄的利息仅一钱二分银。

第三:借贷人的抵押物中若为田契则需上缴商业司惠民钱庄给付本息之银。

若不按时上缴或故意隐瞒不报皆杖责六十徒三年罚银为本息三倍。

此条与新农税合并执行采取暴力手段抵抗者按谋逆罪论处夷三族! 第四:任何个人或地方官府不得擅收火耗银火耗银仅商业司有权收取。

官府收税时开具税务清单百姓自行前往惠民钱庄缴纳农税与商税。

第五:任何人不得集资办理存单若经查证属实发起集资者判绞刑夷族! 崇祯看后点点头五大条并无问题执行起来并不复杂只是总感觉有些许漏洞。

仔细思索了片刻方才明白这正是古人的思维狭隘有些许地方想不到。

崇祯拿起圭笔点上朱砂墨在这几条后又加上了几条。

第六:大明商业司下辖之惠民钱庄及所有特许经营之私营钱庄。

必须将所收存款的三成作为“定库银”存入商业司指定之皇家银库。

非经皇帝与商业司及户部批准不得动用。

所有特许钱庄需联合成立‘同业互保金’。

按规模缴纳若其中一家因经营不善而兑付困难可用此金先行垫付以防民变。

第七:凡惠民钱庄及特许钱庄其每年贷出之银两必须有七成以上。

用于农、工、漕运、织造等实业对囤积居奇之贷款。

商业司有权课以重罚或禁止对于垦荒、新式工坊等可给予利率优惠。

第八:凡在钱庄单次存、取白银五百两及以上交易者。

钱庄必须记录交易人户籍、身份牙牌等信息并按月造册密报商业司与锦衣卫备案。

若无合理解释的巨额银钱往来商业司有权冻结并移交三法司审查。

第九:于商业司下设立金融稽查所与独立之军职体系。

稽查所有权巡查各府县钱庄账目军职体系负责大额各州县现银押运。

鼓励钱庄伙计、百姓检举违法之事凡查证属实检举人可获得罚没银两。

其中的一成作为举报者的奖赏朝廷提供保护并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惠民钱庄更名为‘大明商业银行’《新银业法》自崇祯十六起颁行大明全境。

崇祯将圭笔置于笔架转头道:“王伴伴将所写之法条交由三法司共议。

” “限期月余内将细则等全部调整好于崇祯十六年正旦颁行大明两京十三省。

” 王承恩接过册子出了东暖阁往文渊阁而去当其来到文渊阁之时。

三法司的领头人都齐聚于此在共议关于钱庄的新法条。

王承恩走到林欲楫面前掏出册子道:“林阁老陛下谕旨要求三法司重议法条。

” 林欲楫站起身躬身接过册子道:“王公公陛下可有详细要求?” 王承恩摇摇头道:“陛下说给三法司月余时间于崇祯十六年正旦颁行大明全境。

” “咱家谕旨已传达到了这便先行回去了诸位且忙不必相送。

” 林欲楫欠了欠身道:“麻烦王公公了那林某便不远送了您慢走。

” 林欲楫展开册子看到陛下用朱砂墨又另外新加注了四条仔细思索其中圣意。

看完后又交给其他三人这里只有周邦本职位低他最后一个接过册子细看。

三法司的三位首脑对经济之事可谓是十窍通了九窍——只有一窍不通。

周邦本拧眉深思片刻后惊叹道:“妙啊!陛下这几条加得真妙下官来解析一番。

” “这第六条准备金与同业互保制是白银稳定之锚乃国之根基也。

” “第七条贷款流向与产业导向条款七成为实业与农业成根上断了囤积居奇之路。

” “这第八条巨额交易报备条款实乃反腐与维稳之利器。

”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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